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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1、现在纳税申报这里说的销售额,物业公司收到公户的物...

你好老师,1、现在纳税申报这里说的销售额,物业公司收到公户的物业费比如有420万,车位管理费28万,另外还有车位出租费68万,这合起来不管开不开票,就已经超过500万了就要自动转成一般人吗,, 2、可问题时车位出租收到的款不属于我们的收入,有协议收入要归甲方.我们代收的,还要转给甲方,只不过目前是从我们公户上收款,目前记的是其他应付款,这样合规吗, 3、如果这部分钱不属于我们,是不是我们可以和甲方签定一个承包协议之类的,收的款付他们,让他们给我们开票,会更合规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09月29日
回答 1
你好,针对你提到的几个问题,我会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帮助你: ### 1. 销售额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取决于其年应税销售额。对于物业公司,收到的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和车位出租费,只要开具发票且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如果这些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应税销售行为才计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某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比如一些政府补贴或特定免税项目),则不计入这个范围。 ### 2. 代收款项的合规性 关于车位出租收入的问题,既然这部分收入不属于贵公司的收入,而是代收代付给甲方的款项,那么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特别注意。将此部分收入记录为“其他应付款”是合理的,但是需要确保所有的文件和协议都能够支持这种做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 3. 通过签订承包协议来规范操作 为了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并使操作更加规范,建议与甲方签订一个明确的承包协议。具体操作可以如下: - **签订承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注明甲方委托你们代收车位出租费用,并且所有相关收入和支出都由甲方负责。 - **开票和收款**:甲方会给你们开具对应的发票,这样这部分收入名正言顺地纳入甲方的收入,而不是你们的收入。 - **账务处理**:你们公司收到车位出租费用后,直接将其记录为“应付款项”,并在支付给甲方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这样的话,不仅能够避免因为应税销售额超标而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还能够理清财务关系,减少税务上的麻烦。 希望这些建议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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