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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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10月10日
代收代付时,A公司不需要向C公司开具发票,但必须取得B公司开具的合法发票(如租赁费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做账时:
- 收到C公司款项 → 记“其他应付款”或“代收款项”(不确认收入);
- 支付给B公司租金 → 以B公司发票入账,计入“管理费用”或“租赁费”;
- 不得将代收代付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避免虚增收入和税负。
⚠️ 关键:代收代付属于资金过桥,不能开票、不能确认收入,否则涉嫌虚开发票或偷逃税。
淼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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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10月09日
如果A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即不实际取得场地所有权或经营权,仅作为中间方代B公司收取租金并转交,那么:
- A公司不需要开票给C公司,因为没有实质的应税行为;
- A公司应保留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如发票、银行流水),证明其代收代付性质;
- 若向C公司收款,应说明是“代收”,避免被认定为“转租”而承担纳税义务。
至于建议中提到的“以其他现代服务或经纪代理服务开票”,是指:
如果A公司除了代收代付,还提供了中介撮合、管理协调等服务(比如介绍场地、签订合同、统一管理等),可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但不能直接开“不动产租赁”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违法。
✅ 总结:
代收代付 → 不开票,只留好票据;
有中介服务 → 可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切勿虚开租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