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老师
回答于2024年12月23日
金牌答疑老师
我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北京财政对残疾人减税方面的政策。以下是相关政策的详细内容:
###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1. 适用对象: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
2. 具体所得类型及减征比例:
-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 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 审批程序:
-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 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4. 其他要求:
-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如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 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文件规定:
-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2. 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 四、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 五、其他注意事项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 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北京财政对残疾人减税方面的政策。如有更多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我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北京财政对残疾人减税方面的政策。以下是相关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1. 适用对象: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
2. 具体所得类型及减征比例:
-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 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 审批程序:
-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 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4. 其他要求:
-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如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 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文件规定:
-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2. 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其他注意事项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 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北京财政对残疾人减税方面的政策。如有更多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