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物业税(一)物业税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是“物业税”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国务院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也提出,2009年要研究开征物业税。“物业”一词据称源自我国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物业“通常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如公寓、商品房、写字楼等)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场地等” 。可见,物业侧重指房产,不包括地产。物业税就是房产税,属于财产税(property tax)的一种。当然,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税”事实上是对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其房产税被称为“差饷”。我国之所以没有提出将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费归并为“财产税”,一是因为“财产”的概念较为宽泛。除了房屋、土地之外,还包括车辆等动产乃至股票、债券等无形资产;二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民和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将其称为“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都显得不够科学和严谨,故而参照香港等地区,选择了“物业税”的称谓。(二)“物业税”与“物业费”当然,“物业税”的称谓远非完美。首先,它容易和人们所熟知的“物业费”相混淆;其次,甚至有人会误认为“物业税”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