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2012 时间:2025-05-07


【判断题】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法律效果。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甲的儿子若作为继承人人伙,属于重新入伙,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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