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7768 时间:2025-05-05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
董事人数减至2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3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B:监事会提议,才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是监事提议不行;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案中并未达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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