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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54 时间:2024-06-24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在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保证、追索等。

调整: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③ 注册程序;④ 上市条件。


一、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1】票据概述

1. 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小羊与母羊的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小羊生下来后,就独立生存啦。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小羊有问题,不影响母羊生存状态。


2. 票据行为

事项

要求

票据行为的

有效要件

①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③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④ 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签章和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签章

① 自然人:签名、盖章二选一。

② 法人:单位签章(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提示:电子汇票上的签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③ 出票签章不对,票据无效(源头污染全污染)。

④ 承兑、保证人签章不对不影响其他签章(支流不影响主流)。

⑤ 背书签章不对,不影响前手(下游污染不影响上游水质)。

秘诀:③-⑤以河流形象记忆。

票据行为的

代理

① 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代理”字句。代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 无权代理,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 越权代理,代理人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4.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措施

具体规定

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审查后暂停支付。

① 适用的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 效力:如果自收到通知书12日内起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的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

通过法院,通告利害关系人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在 期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通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终结。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提示:一定期间指≥60天,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解读:除权使票据与权力分离,持票已成鸡毛令箭,人人可拒绝之。

普通诉讼

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判决前,失票出现,付款人应不予付款,而是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出票人、承兑人

(如果有)的权利

见票即付汇票本票

出票日2年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2年

支票

出票日6个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对任何人主张抗辩)

① 票据行为不成立(如:应记载的内容欠缺、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恶意取得等);

②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

③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已失效;

④  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

⑤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对人抗辩

(对特定持票人抗辩)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抗辩切断制度)

① 善意+已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不得抗辩。

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无对价取得除外)。


7.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知识点2】汇票

1.  出票:

(1)记载事项

事项

汇票(7)

本票(6)

支票(6)

表明“××”的字样

绝对

绝对

绝对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绝对

绝对

绝对

确定的金额

绝对

绝对

绝对(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绝对

×

绝对

收款人名称

绝对

绝对

任意(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绝对

绝对

绝对

出票人签章

绝对

绝对

绝对

付款日期

相对(未记载,见票即付)

×

×

出票地点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付款地点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秘诀:电子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纸质商业汇票的7项+2项(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2024新增)

(2)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 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秘诀:今(金)日收款,不得更改。

(4)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5)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原因、用途、合同号等,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 背书转让:

(1)背书的记载

绝对必要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背书人签章(无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相对必要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记载“不得转让”的,不得继续背书。(2024新增)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4项=纸质2项+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2024新增)


(2)常见背书类型

部分/分别背书

无效。电子商业汇票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以部分背书

背书连续

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继承等取得汇票,无需连续,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即可。

委托收款背书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只是取得代为请求付款、追索及收取款项的权利,但并未取得处分票据权利,不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质押背书

票面注明“质押+签章”,否则不构成票据质押。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 承兑

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承兑成立

承兑”字样必须记载,若无日期则视为提示后第三日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的效力

①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有钱没钱都要付款)。

②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一诺千金要付款)。


4. 保证

绝对记载

“保证”字样必须记载,仅签合同,只产生民法上的保证效力,不属于票据保证,后手的后手无权追索。

相对记载

① 被保证人未记载:则(已承兑的)承兑人或(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 日期,未记载则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

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生效。

提示: 

①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多个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保证特殊之处(2024新增)

提示:附条件的结果总结

出票附条件

出票无效(严格)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严格)

背书附条件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5. 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未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承担付款责任。提示后当日足额付款。

无需付款提示情形

① 拒绝承兑;② 票据丧失;③ 因不可抗力无法提示付款;④ 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付款

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无需审核实质要件。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及其他债务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提示: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1年。


6. 追索权

被追索人

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提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金额

首次

被拒绝的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的利息+相关费用

再次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利息+相关费用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该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书面通知再前手。

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知识点3】本票

1. 绝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见汇票知识点相关总结表格。

2. 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3. 付款提示期限: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时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知识点4】支票

1. 格式条款

(1)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出票人也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 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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