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54 时间:2024-06-24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六 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在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保证、追索等。 调整: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③ 注册程序;④ 上市条件。 |
一、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1】票据概述
1. 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小羊与母羊的关系)
①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小羊生下来后,就独立生存啦。
②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小羊有问题,不影响母羊生存状态。
2. 票据行为
事项 | 要求 |
票据行为的 有效要件 | ①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③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④ 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签章和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
签章 | ① 自然人:签名、盖章二选一。 ② 法人:单位签章(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提示:电子汇票上的签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③ 出票签章不对,票据无效(源头污染全污染)。 ④ 承兑、保证人签章不对,不影响其他签章(支流不影响主流)。 ⑤ 背书签章不对,不影响前手(下游污染不影响上游水质)。 秘诀:③-⑤以河流形象记忆。 |
票据行为的 代理 | ① 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代理”字句。代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 无权代理,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 越权代理,代理人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3.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4.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措施 | 具体规定 |
挂失止付 |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审查后暂停支付。 ① 适用的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 效力:如果自收到通知书12日内起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的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公示催告 | 通过法院,通告利害关系人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在 期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通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终结。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提示:一定期间指≥60天,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解读:除权使票据与权力分离,持票已成鸡毛令箭,人人可拒绝之。 |
普通诉讼 | 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判决前,失票出现,付款人应不予付款,而是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出票人、承兑人 (如果有)的权利 |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远期商业汇票 | 自到期日起2年 |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6.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对任何人主张抗辩) | ① 票据行为不成立(如:应记载的内容欠缺、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恶意取得等); ②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 ③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已失效; ④ 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 ⑤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
对人抗辩 (对特定持票人抗辩) |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票据抗辩的限制 (抗辩切断制度) | ① 善意+已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不得抗辩。 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无对价取得除外)。 |
7.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知识点2】汇票
1. 出票:
(1)记载事项
事项 | 汇票(7) | 本票(6) | 支票(6) |
表明“××”的字样 | 绝对 | 绝对 | 绝对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绝对 | 绝对 | 绝对 |
确定的金额 | 绝对 | 绝对 | 绝对(授权补记) |
付款人名称 | 绝对 | × | 绝对 |
收款人名称 | 绝对 | 绝对 | 任意(授权补记) |
出票日期 | 绝对 | 绝对 | 绝对 |
出票人签章 | 绝对 | 绝对 | 绝对 |
付款日期 | 相对(未记载,见票即付) | × | × |
出票地点 |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付款地点 | 相对(未记载时三选一: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 相对(未记载时:营业场所) |
秘诀:电子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纸质商业汇票的7项+2项(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2024新增)
(2)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 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秘诀:今(金)日收款,不得更改。
(4)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5)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原因、用途、合同号等,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 背书转让:
(1)背书的记载
绝对必要 |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背书人签章(无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
相对必要 |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 |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记载“不得转让”的,不得继续背书。(2024新增)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4项=纸质2项+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2024新增)
(2)常见背书类型
部分/分别背书 | 无效。电子商业汇票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以部分背书。 |
背书连续 | 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继承等取得汇票,无需连续,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即可。 |
委托收款背书 |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只是取得代为请求付款、追索及收取款项的权利,但并未取得处分票据权利,不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
质押背书 | 票面注明“质押+签章”,否则不构成票据质押。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3. 承兑
提示承兑 |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承兑成立 | “ 承兑”字样必须记载,若无日期则视为提示后第三日,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
承兑的效力 | ①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有钱没钱都要付款)。 ②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一诺千金要付款)。 |
4. 保证
绝对记载 | “保证”字样必须记载,仅签合同,只产生民法上的保证效力,不属于票据保证,后手的后手无权追索。 |
相对记载 | ① 被保证人未记载:则(已承兑的)承兑人或(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 日期,未记载则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不得记载 | 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生效。 |
提示:
①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多个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保证特殊之处(2024新增)
提示:附条件的结果总结
出票附条件 | 出票无效(严格) |
承兑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严格) |
背书附条件 |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保证附条件 |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5. 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 未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承担付款责任。提示后当日足额付款。 |
无需付款提示情形 | ① 拒绝承兑;② 票据丧失;③ 因不可抗力无法提示付款;④ 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
付款 | 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无需审核实质要件。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及其他债务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
提示: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1年。
6. 追索权
被追索人 | 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提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
金额 | 首次 | 被拒绝的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的利息+相关费用 |
再次 |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利息+相关费用 | |
通知 | 要求 |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该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书面通知再前手。 |
后果 |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
【知识点3】本票
1. 绝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见汇票知识点相关总结表格。
2. 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3. 付款提示期限: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时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知识点4】支票
1. 格式条款
(1)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出票人也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 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宣父犹能畏后生,丈夫未可轻年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虽然有些苛刻,但是带来的好处确是受益匪浅的,不仅是专业知识的升华,更使得职场道路更加平坦宽阔,为了帮助中级考生们更高几率的通过中级考试,牛账网特意为大家准备了海量中级考试干货资料,具体如下:
资料二: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分录汇总
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资料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公式
最后提醒各位:想千万次不如行动一次(去听课>>)!与其被别人卷,还不如卷别人!快来开始学习!!!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