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总论)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530 时间:2024-06-08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一 章总论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①行政复议审理;②行政复议调解;③行政复议和解。 调整: ①回避制度的适用;②简易方式送达诉讼文书;③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举例;④行政复议范围;⑤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⑥行政复议管辖;⑦行政复议决定;⑧行政诉讼部分规定。 |
【知识点1】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特征:
2. 法律行为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举例 |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 多方法律行为 | 特例:多方行为中的决议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
有偿法律行为 | ||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 无偿法律行为 |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
要式法律行为 |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 | |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 非要式法律行为 | |
主法律行为(主) | 二者关系: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另有规定、约定除外)。 |
3. 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特定要件:如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提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并不必然生效。如3岁的晨小阳把爸爸的手机卖了,行为成立但不生效(3岁=无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 附条件与附期限
(1)期限必定会到达,条件未必会成就。
(2)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3)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有心栽花花不开,揠苗助长不可为。
5. 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种类 |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 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③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 ① 重大误解。 ② 受欺诈的。 ③ 受胁迫的。 ④ 显失公平(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提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行为总结
区别 | 无效 | 可撤销 |
法律效力 |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相对无效,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法院 | 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 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仲裁不主动干预。 |
行为效果 |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行使时间 | 不存在此种限制。 | 有具体规定,见下述 |
【知识点2】代理
1. 代理的特征
提示:
① 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可代理 。
② 行纪、寄售、居间、信息传递等不属于代理。
2. 代理权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3. 代理权行使
(1)转委托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仅2种情况允许转代理:
① 被代理人允许(含事后追认)。
② 出现紧急情况。
提示: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若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利益的除外)。
(2)代理权滥用:
①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责任
① 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②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相对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③ 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④ 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提示: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
概念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
被代理人 权利 | ① 追认:合同有效。 ② 拒绝追认:一般情况是行为人承担责任。 提示:①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收到通知起30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②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 与有权代理效果一样,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
提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 |
相同原因 | ①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特别原因 | 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组织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知识点3】仲裁
1.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厢情愿不行)。 |
公平合理 | |
独立仲裁 |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人控制才能独立)。 |
一裁终局 |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2. 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
①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 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
3.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也无隶属关系 (一个仲裁机构就是一个独立个体)。
4. 仲裁协议
形式 | 书面形式。秘诀:一裁终局,岂能口头儿戏。 |
效力 | ① 当事人的义务,不能随便更改、终止、撤销。 ② 双方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诉讼。 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提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提示:已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
无效 | ① 范围不合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 人不合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 手段不合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 约定不合规: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无效。 |
5. 仲裁程序
仲裁庭 | 人数: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组成:3名仲裁员的,双方各自选定或委托指定1名,第3名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且为首席仲裁员。 |
回避制度 | ①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 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
仲裁裁决 | ① 应开庭(协议不开庭的除外),但不公开进行。 秘诀:开庭≠公开,仲裁不是公审,不需要吃瓜群众。 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 裁申请。和解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③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后生效,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秘诀:借钱做菜 (调解书签收生效、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 ④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即:1:1:1),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听领导的)。 ⑤ 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知识点4】民事诉讼
1.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2. 基本制度
(1)合议庭制度:由3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与合议制度相对的是独任审理制度 (1 名审判员),下列民事案件, 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应回避的情形参照仲裁。
① 需要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24调整)
②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提示:一审终审的情况: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3.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复杂情况如下
狡兔三窟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几个被告 | 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各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
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被 告 住 一 所 地 | 合同履行地。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所在地。 |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保险人住所。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公司设立、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提示: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在途货物的,管辖法院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 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
(2)级别管辖:
四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秘诀: 干活的都是基层。
4. 审判程序
第一审 程序 | 普通 | ① 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提示:诉讼采用书面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形式)。 ② 特点:开庭且公开(除外情况:依法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判决。 |
简易 | ① 适用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②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 ③ 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回重审的;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④ 传唤方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
第二审 程序 | 时间 |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秘诀:10裁=食材 |
效果 |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
审判 监督 程序 (再审) | 前提 |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解读 :二审针对的是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时间 | 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 |
5. 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法律效力
① 诉讼时效届满, 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④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有效;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的除外;已经承诺支付,然后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驳回。
⑤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时间
3年 | 一般情况。 |
1年 |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
5年 |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
20年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20年以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也不再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
(3) 起算
侵权行为 | 若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时未发现:从确诊之日起算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算。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
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 |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 |
不作为 |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起算。 |
附条件、期限 |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算。 |
提示: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类型 |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中止 | 客观因素: ① 不可抗力;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中止因素消除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 解读 :假设还有1个月诉讼时效就满了 的时候发生“中止”事项,中止消除后再过6个月诉讼时效才会满。 |
中断 | 主观因素: ①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诉讼、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重新计算(清零)。 |
延长 | 法院决定。 | 延长。 |
【知识点5】行政复议
1. 适用范围:主要关注以下排除事项(基本同行政诉讼)。(2024调整)
2. 参加人与复议机关(2024调整)
参加人
申请人 、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
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3. 行政复议管辖(2024新增)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管辖
·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下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级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不服的。
国务院部门管辖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管理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提示: 地方政府统一管辖的例外
① 垂直机关: 对海关、金融、外汇、税务、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 司法机关: 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决定
【知识点6】行政诉讼
1. 特有原则:
2. 适用范围:不可诉讼的四类如下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① 国家行为“管不了”; ② 别人能接受你也可以;③ 公务员内部矛盾;④ 法律授予“尚方宝剑”。
3.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行为。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及其他。 秘诀:民告官、重大复杂。 | |
地域管辖 | ①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4. 起诉、受理、判决
起诉和 受理 | 必经复议 | 先行政复议(必须)→收到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 |
选择复议 | 自知道或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选择复议是可以直接起诉的。 最长时效=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案件>20年,其他案件>5年,法院不予受理。 | |
提示: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 ||
审理判决 | 审理、上诉期等,参照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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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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