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财政法律制度必备法条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71 时间:2024-06-04


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100个必背法条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略
《中级经济法》数字相关考点
一 、 1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资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持股权益披露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二、5%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股票发行公司重大事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短线交易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三、10%
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因下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 0 % |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
财务资助例外情形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股票的上市条件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重大事件 | (1)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单一来源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四、20%
定金数额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 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重大事件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五、25%
法定公积金 | 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
股份转让的限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
股票上市的条件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六、30%
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股票发行公司重大事件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1)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合理高价 |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 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 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七、50%
法定公积金 | 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
八、过半数
公司担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主席 | (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会会决议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成立大会 | 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成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 | (有限公司)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关联关系董事 |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合伙决议办法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合伙企业解散中的清算人的确定 |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 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九、2/3
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公司)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因下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财务资助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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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分录汇总
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资料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公式
最后提醒各位:想千万次不如行动一次(去听课>>)!与其被别人卷,还不如卷别人!快来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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