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SBA就公众利益实体定义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919 时间:2021-03-01


2021年1月29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守则中上市实体和公众利益实体定义的相关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日。
考虑到其财务状况攸关公众利益,本次修订扩大了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范围,以包括更多类别的实体。定义公众利益实体的目的,即在对其审计时实施额外的独立性要求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其审计的信任。
其中,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包括:
一是明确对公众利益实体实施额外的独立性要求,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强对其财务报表审计的信任。
二是在确定某一实体是否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时,就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是扩大了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范围。
四是将术语“上市实体”(“listed entity”)改为“公开交易实体”(“publicly traded entity”),并重新定义了公众利益实体的类别。
五是规定为遵循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将某些实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并将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公开披露。
六是认可并鼓励各地监管机构根据国情细化公众利益实体类别。
守则采用了全面的方法,对公众利益实体类别的规定较为“粗线条”。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众利益实体定义进行具体细化。IESBA希望各个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国家标准制定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在细化公众利益实体类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便根据当地情况正确划分实体类别。为了有助于理解如何发挥积极作用,IESBA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包括2月发布指导材料和3月举办网络研讨会。
IESBA鼓励全球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4月3日前发送至中注协邮箱standards@cicpa.org.cn,中注协将统一向IESBA反馈。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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