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7576 时间:2025-08-13


【单项选择题】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按份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
C、买卖不破租赁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个例外规定
D、物权优先于预告登记的债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选项A涉及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的意思是说设定了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权的债权。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体现。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一般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但买卖不破租赁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个例外规定。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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