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5209 时间:2025-05-26


【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是(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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