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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分清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800 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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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


49  

1.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 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下列行为属于选择复议范围: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 罚款;

(2)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 颁发税务登记证;

(2)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已经修改); 

(3) 行政赔偿;

(4) 行政奖励;

(5)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 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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