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权益披露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613 时间:2024-08-09
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39】上市公司收购 — — 持股权益披露
1. 证交所证券交易的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
(1)大股东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权益变动披露。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 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5%~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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