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承销与保荐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633 时间:2024-08-06
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34】股票公开发行的承销与保荐
1. 承销
承销 方式 | 代销、包销。承销团承销:3家以上证券商组成。 【注意】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未自行销售的以及配股,只能代销 |
承销 限制 |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 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超额 配售 | 发行人可以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按同一发行价格额外发售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数量15%的股份(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15%),超额发售部分一般按延期交付处理(投资者先付款延期交付股票);在股票上市后特定时期内,主承销商有权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格增发股票,以分配给超额发售部分的认购人 |
承销 期限 |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发行 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2. 保荐
法定保荐 的情形 | 需保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荐人 | 证券公司 |
民事责任 |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体情形: ① 撤销注册时,与发行人连带承担返还价款的民事责任; ② 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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