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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63 时间:2024-07-26

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29】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 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 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 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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