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1623 时间:2024-06-24


2024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5】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追认则有效。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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