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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籍什么情况会注销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23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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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我校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期限制。

(一)高中起点专科学制2.5年,学习期限2.5~5年(护理专业学制3年,学习期限3~5年)

(二)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学习期限5~7年;

(三)专科升本科学制2.5年,学习期限2.5~5年(大气科学和护理学专业学制3年,学习期限3~5年)。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网络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书,在规定日期内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向学习中心书 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并报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电子 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未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学习中心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存入兰州大学档案馆。

第八条 课程考试实行预约制度,凡不预约者不安排考试。预约了考试课程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记录。

第九条 课程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新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应在学期交费注册时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到其它学习中心的,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转出、拟转入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两中心同意并由转出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三条 拟转入学习中心须具有转学学生所学专业,否则将不予办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习中心审核并报学院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历证明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发放。未经批准自行退学者不发学习证明,不退学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完成相关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参加本科层次的学生,部分公共课程还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在处分撤消前不予毕业。处分撤消后,经学院审核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学习期限已满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学习证明。

(一)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80%(含)以上者,可申请结业证书;

(二)学满一年(含)以上,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30%(含)以上者,可申请肄业证书;

(三)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30%者,可申请单科课程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办。但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条 根据《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规定,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对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就读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再犯者勒令退学。

(二)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欺骗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即勒令退学;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三)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者,当场中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擅自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须持慎重态度。应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允许本人对处理结论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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