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4106 时间:2025-08-17


【单项选择题】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
A、3月20日前
B、3月31日前
C、5月31日前
D、1月31日前
【答案】C
【解析】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
【点评】本题考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3)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a.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b.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a.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b.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a.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b.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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