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甲为执行董事,丙为唯一监事。公司经营不善,持有公司15%股权的乙半年来多次要求甲、丙召集临时股东会寻求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643 时间:2025-03-20


【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甲为执行董事,丙为唯一监事。公司经营不善,持有公司15%股权的乙半年来多次要求甲、丙召集临时股东会寻求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
A、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B、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撤销甲的执行董事职务
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D、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股东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或请求解散公司等途径解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选项A正确。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所以选项B错误。公司具有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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