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24年2月委托乙加工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一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0000元,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另外,还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账面成本为40000元,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乙企业无B类高档化妆品同类售价。本月将收回的B类高档化妆品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甲企业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6800 时间:2024-10-04


【单项选择题】甲企业2024年2月委托乙加工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一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0000元,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另外,还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账面成本为40000元,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乙企业无B类高档化妆品同类售价。本月将收回的B类高档化妆品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甲企业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A、8823.53
B、3176.47
C、0
D、2517.34
【答案】B
【解析】委托乙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由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质为乙企业销售自产高档化妆品,由乙企业自行缴纳消费税;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应再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乙企业代收代缴B类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40000+10000)÷(1-15%)×15%=8823.53(元)。
甲企业销售B类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80000×15%-8823.53=3176.47(元)。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规定。
(1)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不是个人的,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收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算;无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算代收消费税。
(4)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5)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6)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7)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部分情形有抵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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