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下列职权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8114 时间:2024-08-05


【单项选择题】甲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下列职权是(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一票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所以选项A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所以选项C正确。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享有最终决定权是股东会。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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