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呆呆老师 阅读人数:22334 时间:2020-04-08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需要根据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的使用用途来确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1、购进免税农产品——销售仍为农产品
即: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2019-4-1日起,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9%
采购成本=买价×91%
举例:牛哄哄水果超市,2019年6月向农户购进水果一批共计50000元。从某水果公司购进水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000元。
进项税额=50000*9%+50000*9%=9000元 采购成本=50000*(1-9%)+50000=45500+50000=95500元 |
2、购进已税农产品——销售仍为农产品: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依法定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②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免税或已税农产品——加工为非农产品后销售(1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总结:
【提示】区分农产品的来源(已税、免税)与用途(直接销售、加工生产)。
农产品来源 | 用途 | 进项税额 |
已税(9%) | 直接销售 | 9%(税率) |
加工后仍为农产品 | 9%(税率) | |
免税 | 直接销售 | 9%(扣除率) |
连续加工后为非农产品 | 10%(扣除率) |
好了,以上就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缤纷复活节,精品好课免费送,感兴趣的同学快来注册加入牛账网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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