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退税如何备案与变更?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711 时间:2021-02-02
船舶退税如何备案与变更的问题小伙伴们了解吗?如果不了解的话,下面就和老师一起来看看吧,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 如何备案。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也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这与一般性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办理程序略有区别,分别从国际和内地往返港澳的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及大陆至台湾地区间运输进行了特殊明确。具体如下:
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
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同时,第18 号公告针对运输企业既兼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又涉及船舶退税均未备案的,单独进行了明确。即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2. 变更事项。对于船舶退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需变更的,第18 号公告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须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只须按照公告规定备案变更船舶退税即可。
二是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 号、财税〔2020〕52 号文件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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