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中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要点解析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742 时间:2025-08-22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中,投资企业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损益。然而,由于会计政策差异、未实现内部交易等因素的存在,直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确认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投资企业的应享有收益。因此,正确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成为权益法核算的关键环节。
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这主要是由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可能不同,或者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折旧、摊销等金额,进而影响净利润的计算。
具体调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调整。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需要针对该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补提折旧或摊销。调整金额为差额部分按剩余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相应调减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其次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予以抵销。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向被投资单位出售资产,未实现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的个别利润表中,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抵销;逆流交易中,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未实现损益体现在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扣除该部分未实现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内部交易资产后续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实现损益时,应当将原抵销的未实现损益按照实现程度逐步转回。例如,固定资产在后续期间通过计提折旧逐步实现其价值,相应的未实现损益也应当按比例转回,调增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一致,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比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差异,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企业应当取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获取必要的明细资料,以便准确计算各项调整金额。调整后的净利润才是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合理基础。这一处理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能更真实地反映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状况。
正确理解和运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方法,对于准确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人员应当掌握这些调整要点,在实践中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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