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什么单位?
来源:牛账网 作者:万万老师 阅读人数:19478 时间:2019-09-29
导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什么单位?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工作的单位,由于他工作的特殊性,他与一般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所不同。那么在建筑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什么单位?牛账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建筑企业实务中,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认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1、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根据约定的比例或建设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专项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为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时是农民工工资的代发单位,工程项目采用劳务分包的,通常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再将有农民工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和工程进度表一并交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转,这种情况下,分包企业就是农民工工资个税的实际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中对农民工的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就是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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