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应从哪些方面分类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732 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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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类:
一、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期限长短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根据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无记名式汇票和记名式汇票。
三、商业汇票根据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可分为国际汇票和国内汇票。前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都在国外或一方在国外的汇票;后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
四、商业汇票根据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可分为原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无需附加任何单据,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后者在使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
五、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由银行承担见票即付义务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而由企业承担到期兑付义务的是商业承兑汇票。
六、商业汇票根据流通载体的不同,分为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通过手工传递或者邮寄方式进行传输,以纸质凭证为载体。而电子商业汇票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发,使用电子签名在网络上进行流转,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补充: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灭。
3、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后十天。
5、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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