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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28 时间: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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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义务,这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一个义务,如果企业想要发展的更好就需要合理的去纳税。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问题的解答。

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学习的过程就是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漫长而且无趣,但作为会计的我们,一定要耐的了寂寞,保持一颗向上的心态,才会有更多的收获好了!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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