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1分钟了解行政许可是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43 时间: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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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企业法人登记是I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法人登记申请进行审该,代表国家授予企业法人资格并加以登记,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铲,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登记法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属于对法人参与社会交易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为保障法人的构成和运行合法,保持法人状态的相对稳定和被社会知情,国家设立专门机关对法人进行登记并公示管理。
目前法律对营利法人的登记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几个部分,具体登记内容涉及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情况,法人经营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等。
登记的法律效果有两个:一个是设权效果,一个是公示效果。
同时具有设权和公示效果的登记,是创设民商事权利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需经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例如,登记设立法人。这种登记,一般是由国家控制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合,如果不符,将可能被责令纠正,故一般不存在登记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
单纯具有公示效果的登记,属于必须填报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干预,完全由法人自主决定。例如,投资人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法人章程登记等。法人出于私利益的考虑,登记可以与实际情况不符,即在法人内部存在的运行体制与其在登记机关公示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无论哪种登记,都有一个基本的公示功能,登记事项系对相对人的事先告知,对法人和相对人同等发生效力,推定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登记内容。如果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一致时,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法人在进行交往时主动另行告知相对人实际情形的,以法人向相对人另行告知的内容为准。
《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规定不适用另行告知相对人实情的情形。如果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符,但法人在交易时明确告知,相对人是在知晓法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进行交往的,发生这种法律事实时,不适用该条规定。
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是指法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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