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需要缴税吗(关于设立代表处的税务问题费分析)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969 时间:2023-09-03
外资代表处需要缴税吗(关于设立代表处的税务问题费分析),最近许多小伙伴咨询这方面的问题,今天小编特此整理了具体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有需要的小伙伴快来阅读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其中,对于从事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065号)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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