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增资本涉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业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20 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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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若公司以股权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应当按照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由于记载资金额账簿要按照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之和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内部调整,不增加印花税计税基础,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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