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处理(浅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的财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072 时间:2023-09-18
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处理(浅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的财税处理),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对这方面有疑问,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
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实质是企业为国家提供法定的代扣代缴劳务,国家给予的劳务报酬,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不是奖励,更不是单方面可撤销。
一、利润表中的列示
1、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均明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解读及其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中明确:“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3、根据上述文件,建议“其他收益”应该下设两个明细:(1)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2)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在其他收益下“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中核算。
二、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个别企业存在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填列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列示,此事项本质上是一种手续费,而不是一种税费返还,建议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
建议应延续之前的处理习惯,个税手续费返还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表中作为“其他”项列示。
四、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五、涉税处理
1、在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款项时,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范围,建议按照增值税“服务业-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或征收率3%计算。
2、企业收到手续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应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其支出应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3、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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