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三种不同情形下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28 时间:2023-09-18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三种不同情形下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对这方面有疑问,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二、售后回购三种特殊交易方式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即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2、企业享有回购选择权。
3、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即客户有要求企业回购的选择权。
三、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即 2025年1月1日,甲公司将以8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
解析: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负有在两年后回购该设备的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假定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该交易实质是乙公司支付了20万元(100-80)的对价取得了该设备2年的使用权,甲公司应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处理。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例2: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是13万元,款项已收到。设备成本是8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后,即2025年1月1日,甲公司将以268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不考虑其他税费。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解析:该交易的实质是甲公司以该设备作为质押取得了100万元的借款,2年后归还本息合计268万元。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视为融资交易,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设备,而应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2023年1月1日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贷:长期应付款 100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两年,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情况下,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月计提利息费用=(268-100)/24=7(万元)
借:财务费用 7
贷:长期应付款 7
2025年1月1日回购该商品时:
借:长期应付款 26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84(268*13%)
贷:银行存款 302.84
借:库存商品 80
贷:发出商品 80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即客户很可能要求企业回购,那么商品的控制权未转移给客户,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面例1和例2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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