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损失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3419 时间:2020-10-14
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那当企业发生上述损失时税前扣除应该怎么做呢?具体如下所示:
(1)准予扣除的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失+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2)不得扣除的损失
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3)损失金额的计算——净损失
准予扣除的损失=损失的存货成本+因不得抵扣而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举例】某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增值税1300元,已经认证抵扣,本月因库房管理不善全部被盗。
①购入时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②被盗时:
借:管理费用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4)损失资产收回的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损失的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 ”申报扣除。
(6)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①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 ”扣除。
②确属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③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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