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874 时间:2023-07-31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就“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这个问题很多新手小伙伴有点困惑,不打紧,下面小编来就“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这个问题跟大家好好聊聊。
【案例】2002年8月,王某领取营业执照,租赁门面,雇用帮工2人,开始从事广告业务。2003年5月,王某为某电信公司制作过街广告横幅,取得收入2000元。电信公司在支付收入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王某认为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是错误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分析】从表面上看,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似乎是合法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从事广告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履行法定扣缴义务。
但是,本案中,要确定电信公司该不该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首先应当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支付个人所得就一定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例如,个体工商户甲将商品销售给乙单位,取得收入5000元,乙单位在支付收入时是不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其原因是乙单位不能确定甲销售商品的购进成本,也就无法确定甲的净收益。甲出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有关规定,由甲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如何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虽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了个人从事广告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但是《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同样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由于《实施条例》对两种所得的列举范围存在交叉,因此,不能直接根据税法的文字表述片面地区分两种所得。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是否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必须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例如个人领取执照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而个人为医疗单位提供坐堂诊断服务(假设无雇佣关系),则不需要领取执照,其所得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能因此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商业零售取得的所得,仍然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是是否以直接销售的形式取得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是以直接销售产品、商品、劳务的形式取得收入,如个人从事商业零售,是以出卖商品取得差价的形式取得收入。而个人从事独立劳务,是以被雇佣劳动的形式取得收入,如个人提供设计、雕刻劳务,是以其付出的设计、雕刻劳动来获取报酬,而不是销售其设计、雕刻形成的产品取得收入;
三是是否有固定的成本费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特点,是在取得收入的同时自身必须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例如个体工商户从事饮食服务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同时,必须支付购进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金或折旧等成本费用。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是自身没有固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如个人提供医疗、咨询、翻译等劳务,主要依靠的是个人的技术能力,其所需成本费用一般由被服务对象提供,而自身不发生固定的成本费用。
【结论】在明确了以上两个问题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王某领取了营业执照,以销售形式取得收入,有固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其制作过街广告横幅取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撤销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将已扣个人所得税240元退还给王某,或者抵缴王某应当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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