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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的新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64 时间:2023-07-03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很多项目都需要我们去纳税,我们基本上都算得上是纳税人,大家有可能对这块很疑惑,下面小编就“有关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的新规定”这个专项事件,来问大家好好说一说,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跟我着我一起看看。有关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的新规定

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有哪些新规定?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9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减免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一,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自主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上,是按照完整的纳税申报期来选择,也就是说,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自某季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按月纳税的,可以自某月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

第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再选择放弃这一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的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下面举例说明:某酒店实行按月纳税,按照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其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纳税人可以在1月份就当月所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向客户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2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在享受了免税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比如,该纳税人可以在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就其住宿服务按照现行征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取得收款时,应将收款区分收入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入账,这样能正确核算业务收入;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一种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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