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99 时间:2023-07-21
身为一个合格的纳税人,我们应该积极配各税局的征收工作。当然,在税务申报这块,我国对部分群体还是有特殊关照的,比如,退役军人、孤残等。那么今天从残疾人这块就“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怎么处理呢?有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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