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文教类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些(二)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70 时间:2023-07-25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每个公司都是是国家的纳税人,那么对于“科研文教类免征增值税项目有什么(二)”这块,有很多问题,下面小编就“科研文教类免征增值税项目有什么(二)”这个内容为大家好好解释解释。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学历教育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六、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七、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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