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队相关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4527 时间:2023-07-22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每个公司都是是国家的纳税人,那么对于“与军队相关增值税免税项目有什么”这块,有很多问题,下面小编就“与军队相关增值税免税项目有什么”这个内容为大家好好解释解释。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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