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能环保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一)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48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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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本规定中,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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