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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开签定税法上怎么处理做税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46 时间:2023-07-17

在实际会计的工作中,有不少的新手会计人员都咨询过这样的问题“合同分开签定税法上怎么处理做税务处理”可能有些不明白,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合同分开签定税法上怎么处理做税务处理”相关知识点,希望通过以下的的内容可以学到更多的会计知识,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分开签,税务处理大不同巧签合同是关键

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其税率为11%。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绿化工程需要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应税货物时,就涉及混合销售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提供绿化工程时,一并提供绿化所用的树苗、花卉,则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对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园林绿化项目,营改增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营改增前,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后,企业要尽量将建筑业劳务和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利用增值税法的规定,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自产林木、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

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4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花卉60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0万元。

方案1: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550万元[(4000+600+400)×11%]。

方案2:如果将绿化施工工程和涉及的外购林木、花卉,与销售自产林木、花卉分别签订合同,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484万元[(4000+400)×11%],而销售自产林木、花卉的收入600万元免征增值税。

方案2和方案1相比,少缴税66万元(550-484)。因此,通过将一份合同改签为两份合同,就可以实现税负大幅度下降。

采购对象选择很重要

对于绿化企业而言,如果在绿化时所用的林木、花卉不是自产的,而需要外购,那么采购对象的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绿化公司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林木、花卉的,只需要将购进价的87%计入成本,购进价的13%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乘以13%承担进项税额。

如果不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乘以3%承担进项税额。

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2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16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万元(含税)。此例不考虑建筑施工工程的增值税缴纳情况。

方案1: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林木、花卉,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0.8万元[40×11%-40×13%]。

方案2: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林木、花卉,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0.2万元[40×11%-40÷(1+13%)×13%]。

方案3: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林木、花卉且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3.23万元[40×11%-40÷(1+3%)×3%]。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绿化企业来说,从农业生产者处采购林木、花卉是最优的方案,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是次优方案,而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是最不经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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