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征期热点问题权威解答——增值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南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688 时间:2025-10-28
随着十一月征期的到来,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迎来了又一轮集中申报高峰。在当前税收政策持续优化调整的背景下,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税种,其相关政策执行中的疑问也日益增多。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规范申报流程,现就近期关注度较高的几类增值税热点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是否需要开具免税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自2026年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前提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若纳税人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笔收入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在确认客户不需要专票的前提下,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同时,纳税人应正确使用开票系统中的“免税”标识,避免因误选税率导致申报异常。税务机关将通过发票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加强监管,不合规操作可能引发风险提示。
二、留抵退税政策是否有新变化?哪些企业可申请?
目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已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仍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重点在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信用良好”“无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基本条件。
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确保进项税额真实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凭证合规有效。特别提醒若存在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行为,不仅退税申请会被驳回,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服务—增值税留抵退税”模块在线提交申请,系统将自动校验资格并推送审核结果,极大提升了办理效率。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正确开具与抵扣?
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采购环节常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与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规定,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注意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使用,且必须注明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农产品名称及数量等信息。企业应妥善保管过磅单、付款凭证、运输记录等辅助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若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经销企业采购,则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四、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能否在本期抵扣?
关于跨年度发票的抵扣问题,政策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抵扣。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勾选确认,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所属申报期,也可在当期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
但需强调,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发票所对应的经济业务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避免人为调节利润或延迟入账带来的税务风险。
五、发票丢失怎么办?如何补救?
若不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仅丢失抵扣联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备份电子发票数据,减少纸质发票流转环节,降低丢失风险。
十一月征期不仅是申报的关键节点,更是检验企业税务合规水平的重要时刻。纳税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复杂涉税事项,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服务机构,规避潜在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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