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相关重点事项
来源:牛账网 作者:杨老师 阅读人数:13595 时间:2017-09-26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1)研发人员工资
企业在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支出和外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入
包括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资产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其他费用
与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1、研发人员的界定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发人员的来源: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这里企业一定要注意:
(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没有对应的人员工资,怎么能够说明是直接从事的呢?
(2)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有的企业在费用归集中将会计、办公室人员的工资都列入,税务人员核查时就对整个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2、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加速折旧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是合算的,可以少缴所得税。
比如:某企业2016年2月购入一台测试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使用,单价4500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一次性折旧,这台仪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2250元。
3、混用费用的划分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比如:某企业主管生产技术的经理,月工资6000元,5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2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当月该经理的2000元工资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4、研发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总额
(1)非研发产品的收入扣减
已经归集进入研发费用原辅材料、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的收入需要扣减相应的研发费用。一般情况下,都存在这样的收入,企业要注意扣减。
(2)形成产品的销售扣减和正式生产后的停止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发后形成产品正式生产后研发活动完成,或者研发费加计扣除停止,在税收优惠上该项目结束。
5、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符合条件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策支持: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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