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15 时间:2023-08-31
想自学会计的小白们“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会有些困惑,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相关知识点,希望通过以下的的分录可以了解会计知识,一起学习吧!
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纳税中的小税种,所涉及的税种种类比较多,更需要我们细心学习,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讲解一下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吧!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此部分税金可以税前扣除。营业税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税率(行业不同税率有点差异,一般是5%)计算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增值税额*相应的税率计算的,下面是税率:
城建税---增值税额*0.05(县级)
---增值税额*0.07(县级市以上)
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2
分录: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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