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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198 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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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应收帐款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目的:为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率,规避吊帐、坏帐现象的发生

适用范围:销售中心所有员工

一、应收帐款的管理

1、商务部行政主办每两周根据合同或是协议统计一次帐期外的余额,与财务核对无误后,且额度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则将超帐期的客户告知相关销售责任人进行催款。

2、应收账款超过合同或协议期限10日内仍未回款,由商务行政主办将统计结果上报给商务及销售主管。

3、 凡前次赊销(额度超过5000元,含5000元)未在约定时间内结算的客户,要求再次供货时,除销售总经理特殊批准放行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直至赊销货款按约定回款为止。

4、 商务部行政主办应于次月第二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供一份上月应收账款明细表(其中包括销售额、帐期内余额、帐期外余额及回款额等),提交给行政副总监、销售副总监及销售总经理。

5、财务部每季度出示一次对帐函,由相关销售责任人到客户处进行对帐处理,或以传真的形式进行传递对帐,但财务在对帐函上应标注传真件有效。具体返回日期按财务归定执行,由财务监督执行,到期未交还者,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罚。

注:若有弄虚作假,未真正与客户方核对者,公司将进行严厉处罚,甚至辞退处理。

6、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⑴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⑵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⑶不按规定转售或转售图利

⑷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⑸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二、应收账款的交接

1、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并负责将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调换、离职,且缓发当月工资,直至达到以上要求为止。

2、离职或调岗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或调岗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 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3、销售业务员交接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或调岗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三、应收帐款的考核

超帐期回款的:

1、对于超帐期的客户实行一对一问责制:即谁负责的客户由谁来进行追欠工作,其主管领导负有督促的职责,必要时由其主管领导与其共同催欠;

2、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超帐期大于18天的,公司将对其追究责任,其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超一天,则罚款所欠额度的0.8% ,上限5000元人民币,罚款由财务部从所发工资中扣除;

按照合同或是协议提前回款的:

3、若客户比合同或是协议规定的期限提前回款,公司对其提前回款的相关责任人,除给予正常的提成外,还另外对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比预期多回款的额度×天数×0.8% ,上限5000元人民币,奖励由财务部从所发工资中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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