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应该怎样进行核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778 时间:2024-04-16
非流动资产是相对于流动资产而言的一个概念,具有占用资金多、周转速度慢、变现能力差等特点。因此,其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也有特殊的要求。
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由于该类资产占用的资金多、企业持有的时间长,会对企业相互联系的多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故而,对它们的管理和会计处理,应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法。
二、非流动资产暂估入账《企业会计制度》中与非流动资产暂估入账有关的叙述: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这种情况,实务中发票未到时企业财务人员多是做预付账款核算,等发票到达时再入固定资产,这样的处理会造成少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这种情况是对应需要安装建造的固定资产来说的。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三、对于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范围的界定《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又指出“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试行)》)中对于资产的分类是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因此,二者相比较,新规定中的事业单位非流定资产的范围相当于在原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部分对外投资的基础上再新增“在建工程”的内容。这部分资产的共同特点是:
(—)资产的比重大在我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不进行或不主要进行有形产品的生产,因此,在其资产结构中存货等流动性资产所占的比重就不会太大,而非流动性资产的金额就会相应较大。
(二)资产的流动性差从这部分资产的名称上来看,既然被称为“非流动性资产”,那么,它们的变现能力就比较低,要么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要么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要么市场的参与度较低,这都决定了这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变现能力有限。
(三)资产的核算复杂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开始参与市场活动,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半企业化了,很多新的业务活动都使事业单位非流动性资产的核算变得日趋复杂,比如:在经济活动中的“对价”方式,就是在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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