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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41 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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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对这个“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希望你看完可以注意一下,把这些难点练熟悉,那就不再是难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如您企业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可通过网报系统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可到地税门面填表申请。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今天的问题就为大家讲解这么多了,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的话,欢迎咨询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答疑。注册成为牛账网的会员,我们还有会计资料包免费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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