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我们的会计职场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但其实只要记住了这个知识点并不难。今天给大家总结了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内容,相信一定能解答大家的困惑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1)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补充1】固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补充2】劳务派遣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1】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2】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补充3】已预提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今天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笔记总结就到这里了。欢迎大家关注牛账网公众号,每天分享更多会计实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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