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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后的附加税申报时如何做到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08 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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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的规定,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后的附加税申报时如何做到扣除呢,详情就请看下文吧,小编已经整理好了具体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同学快来吧。

留抵退税后附加税申报时为什么可以扣除请教一下,为什么留抵税额退税后,下个月申报附加税时,提示可以抵扣啊?难道已经退税金额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下个月报税时还能再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说明:按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增值税不可扣除。

举例:

假如某企业在2022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10万元,并在5月份实际收到。该企业在2022年6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5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的增值税20万元,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5万元)。

那么,该企业2022年6月份应缴纳的城建税=(20万元-10万元)×7%=0.7万元。

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参照城建税的计算。

电子税务局提示的是计算附加税费可以抵扣已经实际收到的留底税额,减少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并不是说已经留抵退税的金额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总分机构申请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通过后生效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申报了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后,申请汇总纳税,请问一下,汇总申报生效时间是什么时间呢?第二季度还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总分机构在申请汇总纳税后,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的。

对于一季度已经分别单独预缴申报的,并不影响年度汇总申报纳税要从1月1日开始计算;分别预缴的税金,会加在一起计算预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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