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87 时间:2023-07-28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需要调整很多账务的,企业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有的小伙伴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的知识内容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者来确定税收金额,一个企业如果当期没有收入,则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为0,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要全部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后,需要调账账面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吗?
答案是不需要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在账务上就要据实反映,账务上是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只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认可这部分费用,纳税调整多交企业所得税而已。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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